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467U-2021-0000008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6-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商卫基层〔2021〕9号 | 所属主题: | 工作安排 |
关于开展乡村医生“乡聘村用”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人社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局:
为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全市卫生健康大会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紧密型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0〕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健康中国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有关要求,探索创新乡村医生管理体制机制,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逐步建立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制度,逐步实行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确保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个人自愿。落实政府办医主体责任,统筹配置管理乡村医疗卫生资源,引导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自愿与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签订劳动合同、采取人事代理等方式,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2.依法依规,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用人标准,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要求,结合乡村医生岗位需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公平公正。
3.积极稳妥,有序推进。鼓励各县(区)大胆创新,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稳步推进。优先覆盖乡村医生“空白村”和贫困、偏远地区,优先覆盖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土在岗乡村医生,优先覆盖公有产权村卫生室,确保村卫生室正常运行,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初步形成符合商丘实际的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制度和养老保障政策体系,初步建立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体制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资格条件。
1.应聘人员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拥护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3)热爱农村卫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具有正常履行乡村医生职责的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年龄在45周岁以下(执业医师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胜任农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2.专业资格要求:已取得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应聘:(1)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2)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招聘公告之日止不满二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招聘公告之日止不满二年的;(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5)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或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4.复核规定条件且具备系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聘用:(1)具有三年以上乡村医生工作经验的;(2)本乡村居民或者统一调剂执业地点的;(3)具备一定电脑操作水平的。
5.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根据需要扩大“乡聘村用”的范围。
(二)招聘程序。
1.由乡镇卫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聘计划,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后,统一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和招聘程序等,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确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乡镇卫生院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受聘人员名单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三)管理模式。
1.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对受聘乡村医生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统一组织为受聘乡村医生办理医师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
2.受聘乡村医生应当根据乡镇卫生院派遣到辖区村卫生室工作,接受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实行行政、业务、人员、药械、财务、绩效考核“六统一”管理,可以按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职称,经费补助政策不变。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受聘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不断提高乡村医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4.乡镇卫生院为受聘的乡村医生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受聘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参保费用。乡镇卫生院缴费部分纳入其正常支出范围,县级财政对养老保险参保费用予以补助。对财政补助缴纳参保费用并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受聘乡村医生,退出受聘岗位后,不再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5.乡镇卫生院编制空缺需要招录卫生技术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岗的“乡聘村用”乡村医生,进一步增强乡村医生的岗位吸引力。
(四)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受聘乡村医生违法受到刑事处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2.受聘乡村医生不服从管理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或发生依照合同约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
3.受聘乡村医生达到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退休(退出)年龄的;
4.受聘乡村医生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将建立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制度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落实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各县(区)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做好督促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推进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制度,牵头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受聘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的财政补助经费,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受聘乡村医生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做好相关服务。
(三)加强责任落实。各县(区)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加强监督指导,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实现预期目标。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加强典型经验推广,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商丘市财政局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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