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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OrganizationCode}-2021-00000053 发布机构: 商丘市卫健委
生效日期: 2021-11-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应急管理

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丘市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示范单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18 浏览次数: 【字体:

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商丘市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示范单位

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商丘市卫健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示范单位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917

 

商丘市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

示范单位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等会议部署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整改2020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通报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示范单位建设。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以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岗位管理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强化刚性约束,细化管理标准,深化岗位职责,突出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全市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为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平稳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重点

做好全市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切实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突出重点,强化刚性约束。要牢牢把握全市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管理特点,坚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和疾控机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WS308-2019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有关规定,突出消防安全体制机制建设、严格岗位规范、加强全程监管、落实全员培训等重点,强化消防安全检查、评估等消防安全管理的刚性约束,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抓住要点,深化岗位职责。要进一步明确和压紧单位全员消防安全职责,全面落实岗位人员、安全网格人员、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及领导班子成员等各级各类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深入开展消防安全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努力构建职责明晰、全面覆盖、落实有力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真正实现消防安全工作的长效管理。

(三)把握特点,细化管理标准。要结合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际,把握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特点,坚持公办、民办卫生健康单位一视同仁的原则,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压实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要认真对照《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估表》所列9大类126小项内容和消防安全相关制度,细化管理标准,逐一逐项开展检查评估,促进各级各类卫生健康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聚焦难点,强化排查整治。要重点关注消防安全管理中长期存在的薄弱环节等难点问题,紧密结合全系统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活动,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举一反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努力构建职责清晰、措施到位、监管有力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迅速成立消防安全标准化示范单位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全面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要把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与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机结合起来,扎实工作,务求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地。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是提升全系统安全生产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管理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各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主动靠前负责,加强监督管理,积极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深入有效开展。

(三)强化问责问效。202112月底前,三级甲等医院要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化示范单位标准。202212月底,全市所有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要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化示范单位标准。全市所有二级以上(含参照二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参照消防安全标准化示范单位标准,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其他卫生健康机构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参照执行。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推动本地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市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各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推进情况进行考评督查,对领导责任不落实、标准化管理推动不力、部门监管走形式等问题,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并将开展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的重要内容。

 

附件: 1.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台账目录标准

2.卫生健康系统消防管理制度实施标准

3.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估表


附件1

 

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台账目录标准

 

序号

       

  

1

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2

三级安全责任网络构架(安全目标责任书、责任清单)


3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4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5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和要求


7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8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


9

安全隐患一患一档(整改通知书、清单、整改报告)


10

医院消防重点部位清单


11

火灾应急预案


12

消防演练记录


13

消防重点部位监管记录


14

消防设施维保记录


15

消防设施第三方检测和评估报告


16

医院建筑物消防档案


17

其他资料


附件2

 

卫生健康系统消防管理制度实施标准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检查工作由保卫部门组织,各临床、医技、职能部门应积极、认真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保卫部门负责院区内公共区域的防火巡查、检查工作;各临床、医技、职能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防火巡查、检查工作。保卫部门对各临床、医技、职能部门的防火巡查、检查工作负有监督、指导的责任。

二、防火巡查、检查结束后,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相关台账,并交由部门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在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及时上报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对相关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三、每月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至少一次;每日定时组织防火巡查;住院部、门急诊部等人员密集区域以及消防重点部门的防火巡查白天每两小时一次,夜间至少两次。

四、防火巡查的内容:

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异常;

5.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 操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物,发热源管理等的落实情况;

7.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五、防火检查的内容:

1.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2.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 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5. 灭火器材配置及其有效情况;

6.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7. 每日防火巡查情况;

8.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9. 其他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对医院内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二、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进行落实,并做好记录、存档工作。

三、对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按以下程序予以消除:

1. 对可以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通知存在隐患的部门安全责任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2. 对无法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立即上报保卫部门,保卫部门(必要时逐级上报)研究确定隐患消除措施、组织制定隐患消除计划,并协助解决整改所需的各项保障措施;

3. 隐患未完全消除期间,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4. 隐患消除后,保卫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复查,以确认火灾隐患消除。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保卫部门存档备查。

五、对上级部门、应急管理部消防机构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定专人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按要求及时上报。

六、对本单位无力进行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全院职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以及培训工作,牢固树立消防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逐级宣传消防教育培训工作。

二、各级安全责任人要采取会议、学习、布置工作等形式,对其所管辖部门的全体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三、投入适当的经费用于制作、购买关于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材料。

四、对新招聘录用的员工、进入新岗位的员工、新入院进修的实习生、规培生和物业外包人员、志愿者等,人事处和其所在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在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

五、对消防控制室值班员、仓库管理员、电工、焊工等重点、特殊岗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或者培训未通过的,不得上岗。

六、保卫部门组织全院各部门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培训;各部门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组织本部门员工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通过培训,使职工都能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

 

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动火安全管理

1. 禁止在有爆炸危险性场所使用明火。

2. 在正在使用的建筑物内动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可燃、易燃物,配置消防器材,设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区及使用区的消防安全。

3. 动用明火所用的液化石油气、乙炔等燃气,施工单位要按照危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的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管理。燃气瓶要远离明火,要有防盗、防晒、防雷措施。

4. 施工单位在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由总务部门配合,严禁施工单位私自动用电源。

5. 施工单位动用明火、电气焊作业时,应当提前一天到保卫部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开具动火证。具有易燃物较高危险性的场所为一级动火部位,动火证有效期不得超过8小时。附近可燃物极少、室外开阔地带等危险性较低的场所为二级动火部位,动火证有效期不得超过72小时。

6. 加强对施工中电气焊等动火情况的监督检查,保卫部门要对开出的动火证进行监督,要确保动火时间在有效时限内、动火人员与证件相符、灭火器材有效可用、安全措施得当有效。

二、用电安全管理

1. 院内各科室、部门要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严禁随意私拉乱接电线,严禁私自安装电器设备,严禁超负荷用电。

2. 电器设备由总务、医疗设备、信息等职能科室依据管理职能负责管理,根据有关使用规定相应安全要求,实施监督管理和保障安全使用与维修,杜绝设备带故障运行。

3. 各部门使用的电器设备,要有专人负责。下班时要检查安全情况,切断电源。

4. 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5. 电器线路、设备安全应由专业人员持证操作。

6. 电路维修由专业人员按规操作。

三、对动火用电过程中违反上述制度的科室或个人,根据医院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及处罚。

 

消防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产生严重事故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根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不同性质、规模,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须根据不同工种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消防重点部位的防火工作必须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相应制度。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性地进行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消除隐患。

五、消防安全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督导,并进行严格考核。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责任人须制定本科室的消防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根据演练效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七、具体重点部门管理制度如下:

1. 门急诊部

1.1 按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1.2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1.3 不得遮挡或挪用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

1.4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药品等各类危险品时,保证适量存放于通风区域,发现泄漏、挥发、溢出的现象及时汇报并立即采取措施。

1.5 导诊、挂号、收费、取药等部位应结合位置分区布局,避免人员过度集中和人员流向单一出口,造成疏散困难。

1.6 候诊大厅应当以展板、视频等方式提醒候诊人员注意消防安全,留意安全出口的位置。

2. 手术室

2.1手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至少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2.2 当手术室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置一间避难间。

2.3 手术室宜铺设导电性能良好的传导性地板。

2.4 经常性地检查各种气源的接头,杜绝高压漏气现象。

2.5 应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对手术室的电器线路、插头、插座进行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2.6 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应保证适量存放于通风区域,发现泄漏、挥发或溢出的现象及时汇报,并立即采取措施。

2.7 手术室配置的吸引器、电灼器、激光刀等医疗器具及医疗电器设备应加强安全管理并定期维护保养,防止产生漏电等安全事故。

3. 重症监护室、病区

3.1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不得在疏散通道内加设病床。

3.2 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必须有确保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3.3 重症监护室、病区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病人和家属携带和使用大功率非医疗用电器具,不得超负荷用电。

3.4 重症监护室、病区内的房门后和公共区域的明显位置应张贴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3.5 护士站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药品等各类危险品时,保证适量存放于通风区域,发现泄漏、挥发或溢出的现象及时汇报,并立即采取措施。

4. 药品库房

4.1药品库房应设置在独立建筑内或者建筑内的独立区域内,不得与门诊部、病房等人员密集场所相毗邻,与其他场所相毗邻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2 药品库房内不应设置休息室、值班室。

4.3 药品库房内宜采用低温照明灯具。

4.4 药品库房的升降机严禁载人,其附近不得堆放可燃物品。

4.5 药品库房中采取堆垛方式存放的中草药,应采取定期翻堆散热等措施防止自燃。

4.6 药品库房内明敷电气线路时,应穿金属管或敷设在封闭式金属线槽内,堆放的药品应与电闸、电气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4.7 药品应分类存放,乙醇、甲醛、乙醚、丙酮等易燃易爆危险性药品应存放在危化品库房。易燃易爆危险性药品应按危化品的分类原则分类隔离存放,禁止储存在地下室内,不应与其他药品混存。

4.8 根据药品危险性的不同,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5. 危化品库房

5.1 按国家规定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并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距离符合消防要求。

5.2 应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电气线路及设备,照明设施、电器设备的开关及配电箱需安装过压、触电、过载漏电、防雨、防潮灯保护设施并由可靠接地,库房门由防火、防爆、防盗、防静电、防雷、防腐蚀等材料制成,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5.3 危化品库房内应根据相关规定,针对存放物品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配齐配足消防设施、器材。

5.4 储存易燃液体时,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5.5 储存爆炸危险的危化品仓库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方向避免人员密集场所。

5.6危化品库房内及其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5.7 根据危化品理化特性的不同,进行分类存放。配置防爆柜、保险箱等安全设施器材,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凡混存危化品,货垛之间应留有1米以上的距离,并要求包装容器完整,两种物品不应发生接触。

5.8 根据危化品理化特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队伍及应急物资、器材,每年定期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6. 实验室

6.1 实验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至少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6.2 对于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必须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应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禁止超额储存。

6.3 实验室使用的汽油、酒精灯易燃危险品,乙醚、丙酮等自燃危险品,乙炔、氢气等易爆危险品及其他危险品应存放在防爆柜内,并远离热源和可燃物,避免阳光直射。

6.4 自燃危险品应单独存放,不应与其他危险品、试剂混放,且应放置在阴凉通风处。

6.5 实验室内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严禁私自安装电闸、插座、变压器等。当工作需要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或机构负责接线、安装。

6.6 实验室内的大型精密仪器等设备应有静电防护措施。防静电区内不应使用塑料地板、地毯或其他绝缘性好的地面材料,可以铺设导电性地板。

6.7 实验室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应经常检修线路,防止老化和漏电。

6.8 实验室应根据及时规范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器材,同时还应配备消防砂箱及灭火毯等。

6.9 实验室应加强酒精灯、加热电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7. 氧气站

7.1 氧气站的医用液氧储罐与其他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的规定。

7.2 液氧储罐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示,周围5米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机动车辆。医院周边60米,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7.3 医用气体汇流排间应防止阳光直射,地坪应平整、耐磨、防滑、受撞击不应产生火花,应由气瓶防倾倒措施。

7.4 应按要求设置防火门和防火隔墙,配足适用的灭火器材。

7.5 专人负责管理,严禁火种入内,做好安全防火防爆工作。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7.6 氧气站与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场所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7.7 供氧、用氧设备及其检修工具不应沾染油污。

7.8 氧气灌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操作,不应在氧气站内灌装氧气袋。

8. 锅炉房

8.1 燃油或燃气锅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2 锅炉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8.3 应按相关规定定期检修锅炉。点火前,应测试锅炉安全阀,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

8.4 锅炉周围应保持整洁,不应堆放木材、棉纱等可燃物。

8.5 不应向锅炉的炉膛内投烧废旧物品。

8.6 每年应检修一次动力线路和照明线路,明敷线路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且与锅炉和供热管道保持安全距离。

8.7 对于燃煤锅炉,每日应清运炉渣到指定地点,并用水浇湿。

8.8 对于燃油、燃气锅炉房,应定期检查供油供气线路和阀门的密封情况,并保持良好通风。设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锅炉房,应察看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且应每年检测一次。

9. 消防控制室

9.1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开向通道的疏散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直通室外。

9.2 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须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

9.3 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单位消防系统及联动设备的工作原理,能够排除一般故障。对于不能排除的故障,应立即请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进行修复。

9.4 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单位的消防应急预案及事故处理程序。一旦出现报警,应立即通知报警点附近工作人员前往确认,同时通过监控系统查看报警部位情况。

9.5 值班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填写《消防系统运行情况记录表》,并做好值班记录。

9.6 消防控制室内必须安装外线电话,墙上必须悬挂消防井、水泵接合器、室内消火栓位置图、火灾应急处置流程、消防维保单位公示牌及必要的相关制度、证件等。

9.7 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防老鼠等措施。

10. 厨房

10.1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10.2 厨房内赢配备灭火毯和与环境场所相适应的轻便灭火器,厨房操作人员须知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10.3 厨房必须保持清洁、炉灶油垢应经常清除,以免火屑飞溅引起火灾。厨房烟道应按规定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定期进行清洗。

10.4 厨房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动火不离人,用油不离人”原则,炉灶明火未关闭前严禁离开岗位。

10.5 每日班后,操作人员应检查灶内的气源电源是否全部关闭,是否有残余热源或火种,排油烟罩内的油污是否清洗干净。

11.变配电室

11.1 附设在建筑内的变配电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11.2 变配电室及附属房间应根据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配足配齐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维修保养,保持完整好用。

11.3 变配电室按要求设置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相邻变配电室之间一般不宜设门,如必须设门时,则应能向两个方向开启。

11.4 变配电室的通风窗应为非燃烧材料,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动物飞禽撞入室内。

11.5 线路、设备的敷设和安装应符合有关要求,严禁带电维修作业和超负荷运行,不应装设带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并不应使用裸露导体配线。

11.6 变配电室应定期检修变压器和配电盘,查看线缆接头等部位的接触或温度情况,做好防护措施。

11.7 变配电室内应保持电缆及电缆沟清洁,施工打开的电缆孔应及时用防火泥封堵,检查盖板严密完好,检查电缆线进出配电柜处防火泥是否封堵良好,距配电柜和穿墙封堵1米内的电缆进出线防火漆是否良好。

11.8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落实交接班制度,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非电工人员进入变配电重地。

11.9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时检查设备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并认真处理和做好记录。

11.10 严禁在是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变配电室内和变压器周围应保持清洁,严禁存放杂物。

11.11 室内应保持干净、清洁、夏天应有良好的通风散热,并有防止雨雪侵入的设施。

 

义务(志愿)消防队管理制度

一、义务(志愿)消防队由医院员工组成,人数不得低于从业人员的20%,人员由各临床、医技、职能部门安全责任人选调。义务(志愿)消防队队长由医院安全管理人担任,保卫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二、保卫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档案,与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密切联系,加强联防,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义务(志愿)消防队每季度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义务(志愿)消防队员应遵守工作职责,并积极服从保卫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五、义务(志愿)消防队应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人员调整、补充。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一、每两个月应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会议主要的内容应以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为主。如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可随时组织召开专题性会议。

二、消防安全例会由医院安全责任人主持,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下发有关部门并存档。

三、会议听取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部门有关消防情况的通报,研究分析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形势,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布置下一阶段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召开的会议纪要或决议,应报送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五、如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一、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安全责任人应进行处罚。

三、相关奖惩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作为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

一、微型消防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应明确值班站长及值班队员,确保每班人员在岗在位。

二、值班人员接警后,应在3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并做好记录。

三、要爱护站内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站内干净整洁。

四、所有人员应积极参加学习和训练,做好日常备战工作,定期参加消防技能训练。

五、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时刻准备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附件3

 

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估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检查内容

分值

得分

评估人

1

消防安全管理台账

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章程、成员名册

1.0



三级安全责任网络构架(安全目标责任书、责任清单)

1.5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0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0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5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和要求

1.0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1.5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

1.5



安全隐患一患一档(整改通知书、清单、整改报告)

1.5



医院消防重点部位清单

1.0



火灾应急预案

1.5



消防演练和评估记录

1.5



消防重点部位监管记录

1.0



消防设施维保记录

1.0



消防设施第三方检测和评估报告

1.0



医院建筑物消防档案

1.5



2

室内消火栓系统

室内消火栓的管理

室内消火栓箱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维修,记录完整

0.5



消火栓和消防卷盘供水闸阀无漏水;

0.5



消防水枪、消防水带、消防卷盘及其他配件等全部附件均齐全完好,卷盘转动灵活;

0.5



报警按钮,指示灯及控制线路,功能应正常、无故障;

0.5



消火栓箱及箱内装配的部件外观无破损,涂层无脱落,箱门玻璃完好

0.5



供水管路的管理

室外阀门井中,进水管上的控制阀门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处于全开启状态

0.5



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状态

0.5



铅封、锁链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记录完整

0.5



管道无腐蚀、机械损伤、阀门无漏水、管路固定牢靠

0.5



室内消火栓设备管路上的阀门处于常开状态

0.5



消防水源的管理

每季度应检测市政给水管网的压力和供水能力

0.5



每月对消防水池、高位水箱、高位水池等消防水源设施的水位等进行一次检测

1.0



消防水池(箱)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0.5



每年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施的结构材料是否完好进行一次检查

0.5



消防水泵的管理

每月手动启动消防水泵一次,并检查供电电源的情况

0.3



每月模拟消防水泵自动控制的条件自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一次,且自动记录自动巡检情况

0.5



每日对稳压泵的停泵启泵压力和启泵次数等进行检查和记录

0.5



使用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的消防水泵,每周检查储油箱的储油量,每月手动启动柴油发电机一次

0.5



每季度应对消防水泵的出流量和压力进行一次测试

0.5



每月对气压水罐的压力和有效容积等进行一次检查

0.2



3

室外消火栓系统

室外消火栓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保养

2.0



橡胶垫圈等密封件有无损坏、老化或丢失等情况

1.0



栓体外表油漆无脱落,无锈蚀

1.0



每年逐一进行一次出水试验,出水应满足压力要求

2.0



消火栓井周围及井内无积存杂物

1.0



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1.0



室外消火栓配套器材和标志完整有效

2.0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日巡查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日进行一次全面巡查

1.0



喷头外观无明显磕碰伤痕或者损坏,无喷头漏水或者被拆除等情况

0.5



喷头保护区域内无影响喷头正常使用的吊顶装修,或者新增装饰物、隔断、高大家具以及其他障碍物;

0.5



报警阀组的标志牌完好、清晰,阀体上水流指示永久性标识易于观察并与水流方向是否一致

0.5



报警阀组组件是否齐全,表面有无裂纹、损伤等现象,报警阀组设置场所的排水设施有无排水不畅或者积水等情况

0.5



系统(区域)末端试水装置、楼层试水阀无遮挡,排水设施无堵塞

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稳压泵等设备完好可用,水泵启动控制和主、备泵切换控制始终设置在“自动”状态

1.0



月检查

自动喷水灭火系应每月进行一次彻底检查

1.0



分别使用“手动”、“自动”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检查消防水泵及其控制电路是否完好;

0.5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压、水位正常,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水位以及保

证消防用水不被挪用的技术措施正常

0.5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闷盖等部件无缺失,管道、管件无锈蚀、损伤、渗漏等现象

1.0



系统过滤器的使用功能正常,并对滤网进行拆洗,重新安装

0.5



对报警阀组进行放水试验,试验各部位功能是否正常

0.5



季度检查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水流指示器报警试验,确保联动控制设备完好

1.0



室外阀门井无积水、堆放垃圾等现象,管网控制阀门无未完全开启或者关

闭情况

0.5



5

气体灭火系统

日巡查

气体灭火控制器工作状态正常,主电源、指示灯、显示屏、按钮、标签等正常,盘面紧急启动按钮保护措施有效

0.3



气体灭火剂储存装置间的设备运行状态正常

0.3



选择阀、驱动装置上标明其工作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明显可见,且妥善固定

0.3



防护区外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完好

0.1



防护区入口处灭火系统防护标志设置且完好

0.5



预制灭火系统、柜式气体灭火装置喷口前 2.0m 内是无阻碍气体释放的障碍物

0.5



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处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醒目完好

0.5



月检查

对灭火剂储存容器、选择阀、液流单向阀、高压软管、集流管、启动装置、管网与喷嘴、压力信号器、安全泄压阀及检漏报警装置等系统全部组成部件进行外观检查,无碰撞变形、机械损伤、表面锈蚀,铭牌模糊,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损坏、铅封和安全标志损坏等现象

0.5



气体灭火系统组件的安装位置无其他物件阻挡或妨碍其正常工作

0.5



驱动控制盘面板上的指示灯是否正常,各开关位置正确,各连线无松动现象

0.5



火灾探测器表面清洁,无干扰或影响火灾探测器探测性能的擦伤、油渍及油漆

0.5



气体灭火系统贮存容器内的压力、气动型驱动装置的气动源的压力不小于设计压力的 90%

0.5



季度

检查

可燃物的种类、分布情况有无变化,灭火系统是否仍然使用

0.5



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无松动

0.5



连接管有无变形、裂纹及老化现象,各喷嘴孔口无堵塞现象

0.5



对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逐个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储存量的90%

0.5



年度

检查

撤下一个防护区启动装置的启动线,进行电控部分的联动试验,应启动正常

0.5



对每个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喷气试验。通过报警联动,检验气体灭火控制盘功能,并进行自动启动方式模拟喷气试验,检查比例为 20%(最少一个分区)

0.5



对所有钢瓶进行一次泄漏报警装置报警定量功能试验

0.5



进行一次主用量灭火剂储存容器切换为备用量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模拟切换操作试验,检查比例为 20%(最少一个分区)

0.5



五年后的维护保养

五年后,每三年应对金属软管(连接管)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性能合格方能继续使用,如发现老化现象,应进行更换

0.5



五年后,对释放过灭火剂的储瓶、相关阀门等部件进行一次水压强度和气体密封性试验,试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0.5



6

防排烟系统

日巡查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的外观、标志牌是否完好,控制柜的标志、仪表、指示灯、开关和控制按钮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1.0



送风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的外观等系统组件是否完好,有无被遮挡现象

1.0



月检查

手动或自动启动试运转防烟、排烟风机,检查有无锈蚀、螺丝松动

1.0



手动或自动启动、复位试验挡烟垂壁,有无升降障碍

1.0



手动或自动启动、复位试验排烟窗,有无开关障碍

1.0



供电线路有无老化,双回路自动切换电源功能是否正常

1.0



年度

检查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排烟防火阀、防火阀、排烟阀(口)、送风阀(口)进行自动和手动启动试验

2.0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全部防烟排烟系统进行一次联动试验和性能检测,其联动功能和性能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2.0



7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管理

要求

系统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保持系统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1.0



定期使系统进行自放电,更换应急放电时间小于 30min(超高层小于 60min)的产品或更换其电池

1.0



系统内的产品寿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达到寿命极限的产品应及时更换,当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小于 15cd/m2 时,应马上进行更换

1.0



每月检查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状态,如果发出故障信号或不能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应及时检查电池电压,如果电池电压过低,应及时更换电池

1.0



季度

检查

检查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指示状态

1.0



检查应急工作时间

1.0



检查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控制功能

1.0



年度检查

除季度检查内容外,还应对电池做容量检测试验

1.0



试验应急功能

1.0



试验自动和手动应急功能,进行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试验

1.0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日检查

每日应巡查火灾报警自动报警系统及组件的外观是否有破损、遮挡等现象

0.5



季度检查

利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0.5



试验火灾警报器的声光显示

0.5



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 1-3 次自动切换试验

0.5



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气体、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0.5



抽验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数量不小于总数的 25%

0.5



选层试验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并试验公共广播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的功能,抽检

数量不小于总数的 25%

0.5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

0.5



送风机、排烟机和自动挡烟垂壁的控制设备;

0.5



消防电梯的迫降功能

0.5



年度检查

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全部探测器和手动报警装置试验至少一次

1.0



自动和手动打开烟阀,关闭电动防火阀和空调系统

1.0



对全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试验至少一次

1.0



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1.0



对其他有关的消防控制进行功能试验

1.0



9

建筑灭火器系统

日检查

单位每天应至少对建筑灭火器进行 1 次巡查,巡查内容包括灭火器配置点状况、灭火器数量、外观、维修标示以及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等

0.5



月检查

灭火器配置方式及其附件性能:配置方式符合要求。手提式灭火器的挂钩、托架能够承受规定静载荷,无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灭火器箱未上锁,箱内干燥、清洁;推车式灭火器未出现自行滑动

1.0



灭火器基本配置要求:灭火器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符合配置要求;灭火器放置,铭牌朝外,器头向上

0.5



灭火器配置场所: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可燃物种类、物态等)未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其灭火器进行了相应调整;特殊场所及室外配置的灭火器,设有防雨、防晒、防潮、防腐蚀

等相应防护措施,且完好

1.0



灭火器配置点环境状况:配置点周围无障碍物、遮挡、拴系等影响灭火器使用的状况

1.0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符合规定维修条件、期限的已送修,维修标志符合规定;符合报废条件、报废期限的,已采用符合规定的灭火器等效替代

1.0



铭牌标志:灭火器铭牌清晰明了,无残缺;其灭火剂、驱动气体的种类、充装压力、总质量、灭火级别、制造厂名和生产日期或维修日期等标志及操作说明齐全、清晰

1.0



保险装置 :保险装置的铅封、销闩等完好有效、未遗失

1.0



灭火器筒体外观:无明显的损伤(磕伤、划伤)、缺陷、锈蚀(特别是筒底和焊缝)、泄漏

0.5



喷射软管:完好,无明显龟裂,喷嘴不堵塞

0.5



压力指示装置: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与灭火器类型匹配,指针指向绿区范围内;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式灭火器称重符合要求

1.0



其他零部件:其他零部件齐全,无松动、脱落或者损伤

0.5



使用状态:未开启、未喷射使用

0.5



合计


100.0



 

注:1.分值达到95分以上为消防安全标准化示范单位

    2.分值达到85分以上为消防安全标准化合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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